商会要闻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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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淮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镇江淮安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Zhenjiang Huaian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ZJH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由淮安籍公民在镇江从事生产投资经营等活动的,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会员的信息平台,积极主动地开展多项服务于会员的活动,高效整合商会资源,积极推动商会经济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努力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团队竞争优势,做大做强镇江淮安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镇江市石马湾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为淮安争光。宣传介绍镇江与淮安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组织会员关心支持镇江与淮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切实为镇淮两地的繁荣作出贡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协调沟通各方关系,向政府有关部分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建议和意见。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为加强镇淮两地企业及本会成员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会同镇淮两地新闻媒体,适时介绍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发展经贸业务,开展经验合作及展览展销、外出考察等有关事宜,为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镇江经营的淮安籍的企业,在镇江的企业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俱有一定的影响;
(四)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五)有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享受本会保护正当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半年内不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任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过半数(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为人正直公道,有奉献精神,热心助人,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有较高威望和凝聚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标准:会长单位每年十五万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八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五万元,理事单位每年一万元,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五千元。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5 月 18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